传统的工程模式,各参与方的介入顺序不同,合同与合同之间单独存在。BIM是支持各参与方深化合作的一个技术平台。但是,由于当前的合同模式不能实现在早期多方参与,优化设计,而且合同订立过程中缺乏对BIM技术应用的相关条款,导致BIM技术现阶段的运用效率不高。
(1)缺乏协同规范
BIM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作为项目各方交流和协调的平台。传统的双务合同形式决定了各参与方之间一一对应的合同关系。合同形式限制了工程信息的多方共享。BIM就丧失了其协调各方的优势。
(2)信息传送的滞后
依据上文中提到的双务合同形式的特点就会导致信息流向的单一,使得项目各参与方之间出现层间次序传递,该方式传递路径长,在实际项目中则体现为沟通时间长,信息失准,传送滞后。
(3)项目参与方BIM知识的缺失
实际情况中,一般由业主或设计单位与BIM技术分包商订立合同。但是,工程主体主要参与方(业主方,施工方,设计方)均不具有BIM知识,各参与方只能根据图纸,纸上谈兵,无法充分发挥BIM技术的作用,致使BIM应用效果不佳。
(4)施工方对BIM的抵触
在实践中,施工方在招投标后才开始真正介入项目,并未参与设计阶段BIM模型的建立,导致了在施工阶段对使用BIM模型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施工方由于缺乏BIM知识,实际执行过程中,BIM应用多由建设方委派专业人员负责操作,BIM的进度优化,模拟施工等功能无法得到有效运用,导致BIM技术在施工阶段的优化作用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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