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政策精神,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将《武汉市2022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解要求,强化目标管理,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武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29日
武汉市2022年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协同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家、省、市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严格实施范围,明确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
1.房屋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造。
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
2.市政基础设施
地铁隧道围护结构、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网原则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鼓励高架路桥、综合管廊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二)工作目标
1.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且不小于1660万平方米。各区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目标任务详见附件2。
(1)新建装配式民用建筑面积不小于1200万平方米。
(2)新建工业建筑和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网、高架路桥、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面积不小于360万平方米。
(3)新建地铁隧道围护结构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面积不小于100万平方米。
2.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各区确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示范不少于2个。
(三)以下新建民用建筑可不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1.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建设项目的附属设施;
2.超过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规定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工程;
3.结构高度100米以上(不含100米)混凝土结构的居住建筑;
4.居住建筑类项目中非居住功能的售楼处、会所(活动中心)、幼儿园、商铺等独立设置的配套建筑,且下列两个条件全部符合的:①配套建筑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过10000平方米;②配套建筑中的单体建筑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5.市、区政府确定的应急救援工程和保密工程。
二、严把审批关口,推动项目落地
(一)严格立项审批。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前期手续中,要求建设单位认真落实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规定,并纳入审查备案范围。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开工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下达建设计划时应提出按照装配式建筑建造的要求。(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房管局)
(二)严格土地出让和规划审批。自然规划管理部门在土地划拨、出让等手续时,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要求。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管理。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装配式建设实施要求落实到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中注明为“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四)严格竣工验收。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市城建局关于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的通知》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验收程序组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编制装配率自评价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将竣工验收信息报送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落实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各项政策措施。规划、房管、城建等部门应积极落实容积率核算、房屋预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BIM技术成本核算、财税资金扶持、金融服务优惠、专项资金扶持、招投标、交通运输、评奖评优和信用评价加分以及重污染天气不停工等优惠政策。统一执行装配式建筑外墙预制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单体±0以上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预售许可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
(二)严格执行《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要点(试行)》(鄂建办〔2018〕335号)、《武汉市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武城建规〔2020〕1号),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以及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将装配式建筑执行标准情况和装配率指标纳入日常监督和验收监督内容。强化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构件装配工人、灌浆工人培训记录、作业技能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进行信用惩戒。(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加强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
四、开展项目示范,创新发展模式
(一)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范例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评审、认定和验收工作,加强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和交流。积极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申报湖北省示范项目。(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组织开展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认定,提高项目品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三)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大力推行EPC、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四)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寿命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政府投资的1亿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应采用BIM技术。将应用BIM技术作为项目申报省优国优工程等相关奖项的重要条件。(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五、强化市场培育,加固发展基础
(一)积极支持产业基地申报国家、湖北省示范基地,引导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向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园区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信局)
(二)及时发布装配式建筑PC构件综合信息价。(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三)继续支持武汉建筑业协会装配式建筑分会开展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星级评价工作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标准、强化管理,提高预制构件质量。(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快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施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系统集成技术、智能化装备和建筑机器人,实现少人甚至无人工厂。(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注重科学研究,强化技术支撑
(一)集聚高校、企业研究力量,围绕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开展技术攻关,加大前沿技术、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研究,科学指导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科技局)
(二)开展装配式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制定完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运维等全过程配套标准,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装配式建造技术标准体系。(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房管局)
七、加大人才培养,做好宣传引导
(一)加强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装配式建筑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升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城建局)
(二)按照《市城建局关于开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施工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建设专业化的装配式技术工人队伍。(责任单位:各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建局)
(三)充分利用主流媒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协同发展的政策、技术和成果,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形成良好舆论环境,促进相关产业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八、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区政府要明确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机制,按装配式建筑推进要求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保证装配式建设项目落到实处。强化部门联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加强有效联动,建立装配式建设项目信息交流与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坚持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召开统筹工作会议,加强沟通合作,研究解决推进中的问题。适时开展装配式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督查,检查各成员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标准执行情况和产业基地推进情况等。(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建立“专人负责、权责清晰、渠道畅通、数据精准”的装配式统计工作机制,各区政府和市城建局要按照附件3和附件4要求每月22日前统计报送相关信息(联系电话:85800759),做到应报尽报、漏报补报、及时上报,报送信息将作为统计各单位装配式建筑实施规模、应用比例的依据。(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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