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出台《关于市城区更新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辖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提出建立城市信息模型(CIM),实现更新区域精细化、智慧化管理。 一、工作范围01更新范围。 市城区建成区(东至原106国道、北至绿城路、西至濮上路、南至瓦日铁路)以内,不含纳入东南旧城、东北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的区域和城中村。 02更新对象。 更新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 1.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危破老旧住宅区、大杂院; 2.房龄在30年以上或经鉴定为C、D级危房相对集中的住宅区; 3.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商业区、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旧工业区。 二、更新原则01坚持政府、社会、市民共谋共商。 提高城市发展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02坚持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 把握好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内在联系,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和谐互补。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中心目标,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03坚持规划、建设、管理同步更新。 树立系统思维,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设管理等多种因素制定规划。注重城市设计,提倡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注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开性和强制性;注重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促进更新和管理的有效结合,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03坚持多措并举、分类实施。 把市城区更新改造与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紧密结合,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符合城中村改造条件的按城中村改造政策执行。 三、年度计划和规划管理01年度计划。 各区政府(管委会)提出年度更新计划,明确更新的具体范围、方式、目的、时序、产业导向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预审后,提交市政府审批。 02规划编制。 坚持对城市更新区域的总体控制,居住、商住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套设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执行,优先补齐既有居住社区短板,优先配建居民最需要的设施,手续办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城建〔2020〕475号)执行。鼓励将结余土地优先用于城市配套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辖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方案,建立城市信息模型(CIM),实现更新区域精细化、智慧化管理。 03方案批准。 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审查通过的更新计划,负责编制改造实施方案,并征求群众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预审后,提交市政府审批。 03项目实施。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项目推进的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根据群众意愿、城市发展和房屋质量安全等需要,可在单元规划控制下分块实施。 四、更新模式01自主改建模式 (原建筑拆除自行建设)由产权人向辖区乡镇办提出自主改建申请,由辖区乡镇办对产权人同意率及产权转让率予以核查,由区政府(管委会)审查并编制实施方案。 更新区域产权人单一或产权全部被同一主体收购的,由产权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02“提升+改建”模式 (部分保留提升,部分拆除重建)更新区域内存在少量C、D级危房,经征求区域内群众意见,同意按照“提升+改建”模式实施,提升部分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对危房实施拆除重建。 由产权人或辖区乡镇办组织危房鉴定,编制《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查。 03片区整体改造模式 更新区域基础设施落后、危房建筑、简易建筑占比较大;现有建筑不符合城市规划,群众拆除改造诉愿较强或因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征收拆除的,按照整片拆除改造方式实施。 项目辖区乡镇办提出纳入更新计划申请,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更新实施方案。 五、用地及资金管理01自主改建项目。 土地原产权人不具备开发建设能力的,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转让给具备开发建设能力的企业,并约定安置补偿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规划建设手续。 原来已办理过不动产登记,并取得完全产权的老旧小区住户,更新改造后单户面积不超过原登记建筑面积20%(含20%)的,直接办理新的不动产登记,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 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住户,按照土地评估价补齐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更新改造后单户建筑面积超过原登记建筑面积20%的部分,按照土地估价结果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 02“提升+改建”及片区整体改造项目。 可由区政府(管委会)委托国有平台公司或通过招标、招商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安置。 国有平台公司作为承接主体的,更新改造用地按评估地价出让给国有平台公司。非国有平台公司作为承接主体的,更新改造用地面向社会公开招拍挂,招拍挂时明确回迁安置条件。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和土地整理费用列入宗地成本。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户,参照自主改建项目模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03配套设施处置。 改造项目区域内政府投资配套建设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党群中心、托老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资产,需要移交给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 04资金筹集及使用方式。 自主改建和“提升+改建”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省级规定计提部分后的剩余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下达辖区政府(管委会),全额用于补助安置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留部分提升。 片区整体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省级规定计提部分后的剩余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意见,下达辖区政府(管委会),优先用于安置补偿、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节余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 鼓励企业赞助、受益人自筹等方式筹集资金。严格遵循收支平衡、超支不补原则,不足部分,由原产权人自筹。 05优惠政策。 在更新改造中,属国家、省文件规定减免范围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各经营服务性机构优先主动为改造项目提供优质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六、社会保障01教育保障。 城市更新产权人房屋产权登记注销后,原则上按原产权证登记地址入学;因临时过渡确需在临时过渡区周边就读的,教育部门根据安置补偿协议及临时过渡房区位予以优先安排;不选择原址回迁,在其他地方购房的可就近入学,3年内也可在原产权地址入学。 02安居保障。 城市更新产权人原房屋面积在60㎡以下,家庭困难的,货币补偿后,经本人申请优先安排公租房予以保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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