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 案》(国发[2015] 13号)中提出的“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 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 “支持行业协会在制定团体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 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16年8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 的关于加快建立装饰装修行业政府主导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 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等一系列标准供给体系改革的顶层 设计和制度安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标联 [2016]10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 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 57号)、《住房城乡建 设领域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建标标函[2016] 162号)、《工程 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关于推进建筑信 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15] 159号),以及中国建 筑装饰协会《关于新常态下建筑装饰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中装协[2014] 100号)和《建筑装饰行业技术标 准研制的评估与当前工作安排》(中装协[2015] 63号)等文件 的要求和实践规律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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