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信息模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BIM标委会)归口的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国BIM 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BIM标委会归口的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以下简称BIM标准)的管理。
第三条 中国BIM标委会对BIM标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全权负责BIM标准的立项审批、过程管理和报批审核工作;主编单位对其承担的标准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BIM标委会负责制定中国BIM标准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BIM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BIM标准主编单位应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和技术内容负全面责任。主编单位应负责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标准项目组的工作,组织各阶段文稿的审查;确定标准主编人,具体负责标准项目有关工作。
第六条 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筑信息模型有关技术要求,可制定BIM标准。
第七条 BIM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以及中国BIM标委会理事所在单位申报BIM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项应当以中国BIM标准体系为基本依据,且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技术内容应符合中国BIM标准体系的要求;申报前应提请中国BIM标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申请以BIM协会标准为基础修订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事先提请中国BIM标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主编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中国BIM标委会标准化工作和有关活动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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