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特制定《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本市应当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其他行业的可参照使用。
三、考虑到本标准文本有多处引用条款,建议使用过程中对条、款、项等序列编号不作调整;如该编号无相应内容的可作编号空缺;如需增加条款的可按序添加编号。标准文本中用相同序号标示的或以“□”标示的,供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不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用楷书注明的提示性文字,系帮助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便于理解使用,正式文本应不包括此类文字。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该招标公告必须与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一致。
五、本示范文本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适当进行修改,有增减、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粗斜体字。
六、在使用过程中如对本示范文本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七、本示范文本已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了相应修订,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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